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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人难做英雄下场落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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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年初发生的“胡卫民辞职事件”

被媒体光泛报道。

做好人,为民服务,曝光医院黑幕,结果得罪医院得到的下场是门扁被砸~还被人打成阳痿被迫辞职。

这件事至今还没结束,还要过着担惊受怕的苦日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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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年10月23日,重庆开县农民金有树在池塘中勇救失事中巴车里的19名乘客,之后悄然离去。

因在水中浸泡过久,“诱发了肺气肿和肺癌”

他举债治疗数月后,因告袋无门,被逼离开医院,与今年3月10日去世,13日下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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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葬场面冷清,19名被救者仅一人来送葬,留下5万元欠债重压妻儿肩头。

在给开县县长的求助信中,他发出”

我救了19人的生命,求县长救我的命”

的请求。

他在弥留之际留给妻子的遗言是:“不能对不住别人,一定要把治病时的欠款还上!”

死将金之死是一件重大社会丑闻,不仅因为一个英雄的末日,更由于“全社会”

的冷漠;英雄也许是开县人民的荣光,但相关社会组织令人齿寒的冷漠却又赋予开县以耻辱;金有树的行为使他成为道德楷模,但因为丑闻的出现,他的死又成为了一种活的道德传播读本,它告诉人们:喏,这就是道德的下场。

有观点认为,当一个社会道德水平低下时,少数人坚持道德操守,反倒成了“傻瓜”

由于对道德行为的逆向鼓励,这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,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迅速下滑,这是十分危险的。

而今我们面临的问题便是:金有树之死将预示怎样的道德前景?那么我们又如何才能消除由“开县丑闻”

派生的对道德走向的逆向鼓励?我们社会、尤其是政府机构将怎样反思并承担社会道德重建的义务?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之下,金有树之死便是一个重重的问号,我们必须做出解答。

法律与社会良俗很多时候都是相辅相成的。

见义勇为也好,感恩图报也好,都是良心的体现。

良心是需要珍视的,因为他不易的,容易被破坏,良心需要契约(法律)的存在来保护。

只有当法律深入到见义勇为行为的每一细节中,也许我们才不会再看到见义勇为者发出“我救人,谁救我”

这样的疑问。

摘自《今报》楚天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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